法律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哪些情形应当追缴

  一、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哪些情形应当追缴

  1、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2、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3、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二、没收违法所得如何申请

  (一)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四)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五)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六)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