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把握几点:

  1、要制定恰当的考核方法,以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要使员工对考核结果心服口服;

  2、换岗的工作岗位也与原工作岗位相接近;

  3、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给其一次换岗机会或培训;

  4、如员工不愿意换岗,则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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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