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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患病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患病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受聘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取决于职工所患病情的严重程度及其后果。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聘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和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试用期内,只有受聘职工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并将继续明显影响职工完成工作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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