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孩子非亲生,离婚后无权探望吗

  孩子非亲生,离婚后无权探望吗

  不是的,有权探望。

  案例:

  张先生与林女士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婚生子小强由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后张先生一直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林女士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不让张先生探望孩子。张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对孩子拥有定期探望权,每月探望孩子一次。林女士林女士辩称,孩子不是张先生亲生的,不同意其探望。庭审中虽经法院依法释明,林女士仍拒绝了对张先生张先生和孩子是否为亲生父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离婚后,双方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孩子由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张先生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应以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由法院考虑孩子的年龄等情况酌情确定。林女士关于孩子并非其与张先生之子、不允许张先生探望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张先生每月第四个周六探望孩子一次,林女士林女士有义务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