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录用通知能否撤回

  一、录用通知能否撤回

  1、如果录用通知书规定了求职者答复的期限,或者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上明确说明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或者求职者基于对单位的信赖,已经准备开始到单位入职,例如向原单位提出了辞呈甚至为此主动支付了违约金、解除了原来的房屋租赁协议、买好了到新单位所在地的车票或机票等,这些行为都将视为求职者对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而非承诺,而要约是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可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判定。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如果想反悔,可以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发出撤回录用的通知,并且该撤回录用的通知还必须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到达求职者,或者与录用通知同时到达求职者,只有这样才可以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有什么区别

  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内容上的区别

  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如甲方给乙方打电话,要求购买乙方的20台机器,并嘱乙方写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来。甲方的电话属于要约邀请。乙方写了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给了甲方,合同书是规范的书面形式,该合同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乙方并未在其上签字和盖章,因此它并没有受其约束的表示,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甲方对该合同书的内容很满意,将两份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寄给乙方,这属于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其中一份送给甲方,双方的合同成立。

  此例想说明的问题是:其一,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确定的;其二,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因当事人的意志顺理成章地进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