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影响单位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影响单位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不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现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仍然要由企业承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是企业法人。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民事主体,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可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到法人债权债务的承担,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他人依法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便是确定有效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对张某的工作岗位并不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因此,公司辞退张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处理,公司直接辞退张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现变更的时候,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仍然要由企业承担。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