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归属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归属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前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就是判断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二、主客观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并且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三、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四、因果关系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还是比较多的,缔约过失责任也是比较抽象的,因为我们在生活当中的所有合作都是以诚实信用为基本的原则,如果发生了违约,对当事人的信誉等各方面都是有影响的。书面合同所包含的范围是非常广的,造成的具体的违约责任没办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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