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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一裁终局吗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一裁终局吗

  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金额小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是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以及向境外派出劳务的单位与劳务人员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5、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6、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7、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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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