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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有效

  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有效?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有效

  有效。

  从法理上来讲,关于溯及力问题一般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只要法律未明文规定,则效力只能自该法施行之后产生,对于此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新法是不能调整的。也正是基于该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各条约定继续有效。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依据《劳动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而《劳动法》并未对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规定为无效。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并且合同内容又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将违约责任列为劳动合同条款,并且是有效条款。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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