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者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应赔偿给用人单位

  劳动者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应赔偿给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欺诈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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