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

  派遣合同是指乙方或者其关联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派遣一定人员到甲公司工作的合同。

  根据外资企业及他们母公司的内部制度以及对中国劳动法律及其运作的不了解,以及避税的目的,很多外资企业都通过派遣合同的方式建立其雇用制度。

  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或是派遣员工所在国的法律角度讲,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或是劳动纠纷,那么就会产生两种法律制度相冲突及不一致的问题,而外国法律的存在并不能排除中国法律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外国人在中国工作超过3个月,则中国法律就会排除外国法律对因派遣合同产生纠纷的适用。

  要避免此风险,中国公司就要直接雇用外国人并标明中国法律为解决任何因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的适用法律。同时,具体的管理及权利义务规定可以依照外国公司的人事管理政策进行细化在合同里,但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或是中国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

  当然,这里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需要注意,如住所、个人所得税、纳税存在的风险以及遵守当地法律,这样都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派遣合同带来的风险。最重要的事,用人单位要与他们的律师一起制定此类合同,以此避免风险并规避双重法律制度的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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