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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及订立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也就是说,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再次就业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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