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避让动物造成车祸伤亡责任在谁

  因避让动物造成车祸伤亡责任在谁

  交警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也会遇到法律上的尴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狗并不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主体,那么应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们确实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为此,也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对此类事故不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事故双方当事人直接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般认为,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我们认为车撞死狗不应属于交通事故,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司机和车主应不应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司机正常行驶,车速每小时20-30公里,司机在驾驶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狗突然蹿出来,被车撞死的。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狗会钻到车底下,况且车撞到狗的位置距离狗主人停车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这样近的距离,一瞬间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来不及反应。再加上狗是从前后门中间钻进去的,司机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难以避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好宠物狗的义务,没有拴好狗,让狗自行横穿马路,才导致小狗被撞身亡。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有关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且由成年人牵领,事发时间并不在允许遛狗的时间内。陈女士违规遛狗引发事故,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总之,狗主人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没有遵守当地的养犬规定的前提下,导致狗在马路上被撞死的后果,理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狗相撞事故中,司机在驾车行驶时,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避让措施不到位,导致将宠物犬被轧死,给狗主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司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们不赞同这种看法。何为谨慎驾驶没有法定的标准,只要造成事故就说不谨慎也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试想,如果任由动物在道路上自由行走,那么车辆就无法通行了。如果要求司机在驾驶时左顾右盼,那么将会分散注意力,会更加危险!在当时情况下,司机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把责任无端推到司机身上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