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孩子治病必须放弃监护权吗

  一、为孩子治病必须放弃监护权吗

  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为孩子治病必须放弃监护权。孩子监护权变更的情形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监护人有以下行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二、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

  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