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事由有哪些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事由有哪些

  (1)商标到期未续展而提出转让

  (2)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的

  (3)不具备集体商标注册人资格,不能进行集体商标转让

  (4)注册申请商标被驳回,未提出复审

  (5)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受让人与企业名字无关

  (6)商标被质押未到期限不得转让

  (7)与其他人办理同个商标,已经抢先核准

  (8)无证据证明为被转让商标所有者

  (9)遭到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被驳回注册的商标

  (10)转让申请书填写有误

  为了保证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法律上多有规定,转让行为不得造成欺骗性后果或造成公众对不同来源商品的混淆。如英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如果一个商标的权利转让将在或可能在市场上引起混淆,则专利商标局不批准其转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指出,自由转让应以不使公众对注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和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一并转让是我国商标转让的实践做法,不过执行并不严格。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根据本条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