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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既遂的裁判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法院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既遂如何裁判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客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