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

  可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这两个法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并列关系。由此可见,他们都有单独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所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检查机关还可以再次对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