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意见书

  一、公诉意见书格式

  尊敬的公诉人:

  S贩毒一案侦察部门在补充侦查后又一次移送审查起诉。但是,辩护人在再次阅卷过程中并没有看到有新的证据“补充”进来。至于有说侦查部门有通过技侦获得的证据,辩护人也没有查看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遗憾的是在卷中也无法查阅到应当附卷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本辩护人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S犯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

  一、侦查机关提交的S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F最初的供述;

  二、所谓的购毒人F证词疑点太多,……

  三、对于毒品买卖的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只有F一人的证词;

  四、没有其他证人和证据能证明S贩毒。

  五、F是S的债务人,不能排除F别有用心“供出”S。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之规定,指控被告人S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指控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S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公诉机关,实事求是,审慎甄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S作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或先予改变强制措施。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公诉机关采纳。

  【相关知识】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