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吸毒行为怎么认定

  一、吸毒行为怎么认定

  1、涉嫌吸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行为:

  (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认的;

  (2)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本人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人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

  (4)本人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5)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

  (6)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用其他检手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人有戒断症状的。

  2、法律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