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要有哪些条件

  一、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要有哪些条件

  1、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要件是: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不能形成后履行抗辩权;

  (2)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没有先后顺序,就形不成后履行抗辩权;

  (3)必须是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后果

  1、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抗或者否定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从而拥有暂时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是有限的,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适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债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就应当立即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不能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继续不履约,否则可能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构成违约。

  2、先履行抗辩权的上述法律后果表明,其本质上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定的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或延期的抗辩权,其只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中业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性质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创设思想一脉相传,因为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民法典律制度,它必须体现“合同的履行是其他一切民法典律制度的归宿或者延伸”的指导思想,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只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而不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