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协议离婚时哪些约定无效

  一、协议离婚时哪些约定无效

  1、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这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迫认的,该合同无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协议离婚未约定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可以通过提起抚养费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定抚养费。抚养费之诉一般是以子女的名义提起,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审判实践,按以下标准判决:

  (1)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2、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