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判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判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务合同,约定自然人提供劳务的内容、期限、劳务费用的发放、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尤其要特别约定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自然人一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主张。

  二、在劳务合同中尽管不要出现要求自然人一方遵守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表述,因为既然是平等主体的劳务关系,那么劳务使用的单位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作为提供劳务的自然人一方,遵守其制作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如有相同或者类似的约定,在实务中极易被认定为双方之是存在隶属关系,相互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近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自然人因提供劳务所收取的款项应当是劳务费用,而不是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