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有哪些争议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有哪些争议

  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主要存在下列情况当中:

  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心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第四,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第一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认定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如何认定呢?由于现行立法未明确认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定: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这是现实中的主流观点。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我们赞同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劳动力逐渐市场化,用工制度也逐步走向多样化、灵活化,这给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建立了条件与可能,它要求劳动者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状况,劳动者在保留在第一个单位的劳动关系前提下,又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这个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述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见,符合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

  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实质是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产生了难题。但这些是社会保险政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改革保险政策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