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者怎样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怎样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那么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与同单位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来往工作邮件等,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比较少。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综合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证据搜集: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也就是工伤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