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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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在我国,我们每个人都是会有劳动关系的产生的,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下,作为劳动者我们为了相应的报酬而努力工作,作为支付报酬的签约方,我们也是为了公司大的运行而做出雇佣等行为的发生与实行。以上内容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问题回答,如有不全,请您移步进行法律咨询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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