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由域名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由域名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因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等行为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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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