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内财产协议哪些不可以,离婚时公房怎么办

  婚内财产协议哪些不可以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时公房怎么办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以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者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交给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均可承租的情况。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总的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其具体原则是: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分别租住;或者双方将这套公房调换为两处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者这套公房由一方单独租住,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但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无承租权一方可以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无承租权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