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

  一、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

  1、夫妻离婚时,对公房怎样处理,要依据是否取得公房产权而定:

  (1)、如果取得公房完整产权,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以下情形分割: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如果未取得公房完整产权,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整产权后,再向法院起诉分割。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

  二、离婚时怎么处理公房承租权

  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一)隔断分开

  隔断分开主要适用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使用面积较大,可以分断隔开的。例如房屋是两室一厅的,或者有两间以上房屋的,隔断分开后,由双方承租。

  (二)调换为二

  调换为二主要适用于双方不愿相邻居住而所争议的房屋面积又太大,或者房屋结构不宜隔断的,可以限期由当事人自行调换分开,分别承租。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支持。逾期不能调换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裁判。

  (三)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

  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主要适用于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有房地产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现有住房可由一方承租居住。

  (四)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主要适用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解决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的住房的情况。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可参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标准,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时间长短综合考虑。同时,还应考虑对方的收入、子女抚养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