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

  海上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能够行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救济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险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各种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

  1、协商

  协商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交涉谈判、互相让步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海上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以同第三人协商,若第三人自觉履行债务,则海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利得以实现。

  2、诉讼

  当协商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时,保险人就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由于保险人的诉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诉权,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权利,海上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也就取得了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诉权。但保险人代位取得的诉权与被保险人原有的诉权可能会有些细微的差别,如原告所在地不同。

  3、仲裁

  关于以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则较为复杂。《纽约公约》及我国《仲裁法》均要求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才能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之间在事先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和在争议发生后另外达成的仲裁协议书。

  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的手段。其中诉讼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保险人要在诉讼时效内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代位权成立后,保险人就可以直接向责任方进行求偿。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是海上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首先,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在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是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必要条件;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即必须是第三人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才有可能产生代位求偿权。在此,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共同海损等;再次,海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时,被保险人才享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移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保险金

  这是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条件。保险人在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既可以选择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也可选择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此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表现为期待权。该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才能转化为既得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享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以实际支付赔偿保险金作为保险人是否取得及何时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判断依据。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该要件可作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合同作为补偿合同,保险人不得从中牟利,所以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

  保险代位权多长时间内行使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人造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为侵权责任,或为违约责任,被保险人以此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保险人的代位权虽源于保险法的直接规定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但亦属此列。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险人的代位权受诉讼时效支配,并无疑义。支配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保险代位权因为时效完成,保险人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第三人行使其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保险给付请求权的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时效期间。经过2年的时效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其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消灭。对于人寿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满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5年时效期间。《保险法》规定的时效期间的计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对于海上保险,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给付请求权,适用《海商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该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保险代位权不属于保险给付请求权,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同保险合同有关但不属于保险给付请求权的其他请求权,当然也不适用于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在《保险法》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至于保险代位权的时效类别、期间的长短以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者性质加以决定,保险人的代位权之时效因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时效的完成而完成。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海上代位权的实行途径有哪些,所以我们在需要行使海上代位权的时候,我们要依法进行。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