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进行代位权抗辩

  一、代位权抗辩的进行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仅在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方不产生效力,更不能约束第三人行为;若严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人行使权利将深受束缚,难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基于利益的平衡,立法创设合同保全制度,从而使得债权的行使效力及于第三人的的特殊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中也移植了合同保全制度,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由于合同法规定较为原则,如构成要件标准,可行使范围狭窄,行使方式单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虽然对代位权制度进行条文细化,但实务中仍然可操作性不强,使得该制度难以发挥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

  (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具体债务数额尚未确定或者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实践中,债权人经常遇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合同项下债权,尚未结算,债权人据此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次债务人往往进行抗辩称,“尚未结算,数额未确定,尚需确认,不属于到期债权”。

  根据代位权行使程度,小编分为“形式主义代位权诉讼”和“实质性代位权诉讼”。所谓的’形式主义代位权诉讼’,即代位权仅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已经确认的金额行使代位权,尚未确定的,不能行使代位,应当由债务人另行起诉次债务人。另一种为实质性代位权诉讼,即指该诉讼可以解决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双方争议,债权人可以作为原告代债务人之位与次债务人进行结算,所得价款受偿其债权。

  (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仲裁条款,债权人能否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既包括依其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又包括依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理由抗辩,是否包括程序抗辩呢,如仲裁管辖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对此有两种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行使是诉讼专属管辖,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因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代位权抗辩的相关方式”。代位权的设立在很多时候也是有有一定的弊端的,由于代位权的设立,则相关的纠纷现象不断发生,导致很多时候都出现代位权抗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