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可否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抵押人

  一、民法典中可否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抵押人

  民法典规定,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抵押担保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债权人主张债权,起诉债务人和抵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抵押生效的条件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