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行使期限的区别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期限限制。
二、行使方式的区别
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1、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为由或以民法典第563条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是否无效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当事人无法自行确认合同无效。
三、效力区别
民法典规定: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之后,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之前,合同有效。
民法典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法律后果的区别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566条约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