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机关的行政合同行为是什么

  行政机关的行政合同行为是什么

  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虽然,在表象上看来是双方合意,但事实上,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方拥有很大的特权使之与一般的合同区分开来。

  从行政合同签订的主体看,一方肯定是行政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有很大程度上受限于行政主体意思;履行行政合同也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很大的特权,“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在行政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较多的特权,可能会侵害到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或者滥用行政优益权,有权利就有救济,因此,为相对人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就是必要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