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要件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要件

  1、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有什么区别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它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关系密切,国家政权被颠覆有时会造成国家的分裂,国家的分裂有时会造成国家政权的不稳定,而且两罪在主体、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手段、共同犯罪形式上极具相似性,甚至罚则上也相同,两者均为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直接法益不同。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的法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罪侵犯的法益则是国家的统一。

  2、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尽不同。颠覆国家政权罪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分裂国家罪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颠覆政权不一定要求国家的分裂,理论上极有可能在保持国家完整、统一的前提下进行政权的颠覆。而在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后,被分裂的国家仍然维持原有政权的状况也是完全可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