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宅基地财产权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随着农村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律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内容、消灭,以减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宅基地财产权益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必须严格把关,应公平、公正、充分保障符合宅基地分配取得条件的农民权利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1、申请取得。申请取得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农民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申请,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和人民政府的批准,登记取得。

  (二)基于法律事实取得

  1、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属遗产,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继承人,因继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被继承人建造在

  宅基地财产权益登记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明确权限范围,确实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可以和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同时登记,也可以单独登记。根据此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是任意事项。事实上,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就没有实行过登记管理,农民一直没有自己的土地证。遇到宅基地纠纷时,往往说不清道不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影响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南京市近日发布了全国首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专门法规—《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对宅基地的具体坐标、面积、以及房屋面积进行明确界定,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村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与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同等的效力。[3]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应尽快制定出全国性的集体土地登记法律,将任意登记变为强制登记,以明确权限范围,有效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正确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