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孩子抚养费不够用了怎么办

  一、孩子抚养费不够用了如何处理

  【咨询】

  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归女方,由男方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后来生活开支明显增加,男方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明显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需要。如果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不够用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女方应该怎么办?女方能否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

  【解答】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不够用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分析】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父母对自己孩子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是无条件的,不因夫妻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必须由父母双方承担,无论承担的比例和方式如何,孩子的抚养费必须得到保障。父母离婚后,无论是否再婚,都应积极努力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父母离婚后,当子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目前的日常学习生活,子女有权起诉非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

  【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1、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3、抚养费支付形式的变通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