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变更子女抚养可否全权代理

  一、民法典中变更子女抚养可否全权代理

  发生子女抚养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有关身份问题的事项不能适用全权代理,变更子女抚养的事项不属于不适用全权代理的情况,因此变更子女抚养可以适用全权代理。

  律师不能全权代理的范围包括:

  1、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

  2、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3、遗嘱的制作;

  4、出版合同的履行;

  5、演出合同的履行;

  6、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