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重组是否改变债权债务对象

  一、债务重组是否改变债权债务对象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是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不改变债权债务的对象。

  2、法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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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分类有哪些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