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对受让人有什么要求

  一、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对受让人有什么要求

  1、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二、商标领土延伸什么意思

  国际商标注册在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称为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如上所述,只有延伸申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被该成员国驳回,商标才能在该成员国受到保护。延伸的请求既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提出,如在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保护的国家名称,在该商标被批准国际注册时,国际局就会通知这些国家进行审查。延伸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后提出,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就会要求有关国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若在该期限内未被驳回,则该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就延伸到这些国家了。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在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的成员国均要求提出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不要求这一点。

  因此领土延伸可分二种:

  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指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

  二是在国际注册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