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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申报公告都有哪些内容

  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申报公告都有哪些内容

  xx-xx:

  经我公司股东会决议,现由x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xx-x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一职。

  特此申请变更事宜。

  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因严重亏损,现拟进行重组处置。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研究决定对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债务进行清理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签署债权债务确认文书,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已在公司进行债权确认的除外),现将债权申报及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报人为本公司的各类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出借人、担保权人、工程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已经提起诉讼的原告方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享有债权的个人及单位。

  (2)各债权人需提交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②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合同、协议、收据(收条、欠条)、发票、汇款或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请各债权人到达现场后按公司要求据实填写债权申报书。

  (4)各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本公司将尽快核实,在此基础上与经确认的债权人签署债权债务和解清偿协议。

  (5)风险提示:请各债权人按本公告内容积极申报债权,如因逾期申报或漏报、瞒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本人负责。

  (6)债权申报时间: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内,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6: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