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判了缓刑五年内再次犯罪算不算累犯

  一、被判了缓刑五年内再次犯罪算不算累犯

  1、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五年内再次犯罪一般是不算作累犯的,仅前刑罚执行完毕的可以被算作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并且在五年以内。

  2、从缓刑执行过程看,“缓刑期满”不能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缓刑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除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必须置于监禁机构内执行。但缓刑并不把犯罪分子置于监禁机构,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就认为缓刑执行完毕。由于缓刑并不属于刑罚的种类,而且其执行程序和方法完全不同于拘役和有期徒刑,不能将缓刑执行完毕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

  3、如果将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作为累犯从重处罚,有悖于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曾受刑罚处罚的人,在执行完刑罚以后,一定时间内又实施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有效地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这是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较重的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比初犯大,但他毕竟没有被执行过刑罚,既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也没有被强制劳动,这些人重新犯罪相对于那些受过刑罚处罚并实际被执行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来说,对人身的危险性一般要小。累犯制度作为从重处罚犯罪的一项刑罚制度,只能适用于被执行过刑罚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