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权、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有何规定

  一、继承权、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有何规定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一方面,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参与遗产分配,是对自己权利的重大处分,要求继承人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让继承人三思而后行,谨慎作出;另一方面,放弃继承后,继承人不再参与遗产分割,其他继承人将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为了避免其他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以书面方式作出,更有利于保留证据。

  2、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权的放弃应当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则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也即在遗产处理前或者遗产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反悔的,对其资格不予承认。

  4、关于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期限为60日,即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这主要是考虑到受遗赠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外人,如果给予过长的时间决定是否接受遗赠,会使得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自然人以遗嘱方式作出遗赠虽然是单方行为,但从法律的本质上而言,遗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需要接受,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方能成立,遗赠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

  同时,考虑到接受遗赠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宜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在形式上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非得书面方式作出。

  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二、遗产的分配比例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要从两方面进行解析:

  1、当同一批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每个人所继承的财产应该是相同份额的,并不存在差别。这是最普通的在继承法中所规定的事项,但是这也是在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发生时所规定的顺序。

  2、在特殊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分配金额可能会有差别。根据法律表明,特殊情况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中特别困难,而且自身很难有劳动力得到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应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额。在这里,生活困难和自身劳动力差是必要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有这两种情况才能被酌情多进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强制执行的。但是继承人不得因为有此项规定就假装自己符合该规定,以谋求更高的分配比例,如果经过调查核实,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2)对于被继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对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顾义务的,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中有人与被继承人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的,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给他。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必须由其他继承人商议同意后才能进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没有具体支持的依据。

  (3)对于自身有条件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能够进行抚养的,却没有尽到自身的养育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是可以不对其进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些给他,这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的原则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