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法律特征是:

  1、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未受侵害的,则不发生此项权利。关于对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侵害的主要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丧失继承权人或后顺序继承人等,知悉或不知悉自己不是真正继承人,但因故意或过失而占有或管理继承财产;虽为真正继承人,但因其排除其他共同继承人,而占有或管理继承财产;自称为真正继承人,占有全部或一部继承财产;虽不主张自己为继承人,但该人现实地占有或管理遗产;第三人从非真正继承人或不法占有人处受让遗产。

  2、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而非诉讼法上的诉权

  在发生侵害继承权情形时,继承人可以直接基于自己的权利人地位请求侵害人恢复其权利状态,是一项实体权利。继承人也可以直接要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使其权利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以保护其继承权的请求权。此时是基于继承权恢复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进行的诉讼,继承权人享有胜诉权,而不仅仅是诉讼发生的诉权。这一点同罗马法是不同的。

  3、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目的是恢复继承人的继承权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同其他请求权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对某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在于概括的恢复其权利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使得真正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二、在各国立法上,继承恢复请求权有以下特点:

  (1)继承人得向任何根据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继承权而已从遗产中取得财物的人(遗产占有人),请求其返还已取得的财物;

  (2)行使请求权的继承人以证明其所请求各个之物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之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事实为已足,无须证明被继承人对于其占有之物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3)原告为继承人,被告除了是继承财产的占有人之外,还包括承受遗产的第三人;

  (4)因对其认识不同而规定的时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