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贾某,庞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民(3)合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荣,系该公司理赔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忠,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新民市环保局干部,住新民市环保局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周*旭,系**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荣,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新民市**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址新民市环保局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周*旭,系**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忠、庞*荣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合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国主审,审判员冯*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代理人纪*成、马*荣,被上诉人庞*荣及委托代理人周*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庞*荣系中国**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新民支公司的业务员。在1997年4月至2001年1月间先后五次与上诉人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即:1、1997年4月23日签订的少儿人身综合保险,并应赔付金额6,460.00元;2、1997年4月24日签订“终身平安”保险合同,赔付金额135,000.00元;3、1999年5月21日签订“66鸿远保险(A型)赔付金额2,092元;4、2000年9月,在新民市第七小学投保”中小学生健康平安保险“,赔付金额7,130.00元;5、2001年1月21日,签订”康-宁定期保险“赔偿金额1万元。被保险人贾*男(系二被上诉人之子,1994年6月2日出生)。受益人贾*忠。2001年3月28日被保险人因身体不适,住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入院诊断肝脏恶性肿瘤。最后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花住院医疗费总金额9,471.22元。为进一步诊治,2001年7月16日二被上诉人将被保险人贾*男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302医院进行救治。入院记录中记载:间断乏力,鼻衄5年,右上腹不适3个月,缘于1996年因乏力,时有鼻衄,发现皮肤有出血点,在当地医院查HBSAg阳性,肝功正常,诊断为”病毒性乙型肝炎“。曾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服用中药及”中龙肝脾康“等谷丙转气酶波动干70—250u/I之间,乙肝五项仅HBSAg阳性。患儿平时仍时有乏力,鼻衄,皮下出血。今年4月初,患儿感右腹不适,在上述医院经检查腹部CT,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行”经皮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术后予”干扰素、白细胞介素I“交替肌注20天(剂量不详),仍乏力,继续用中药治疗至今,今日来我院做腹部B超示:肝硬大,脾大,腹水,乙肝癌。为进一步诊治入院。患儿发病以来,无牙龈出血,黑便,消瘦等。既往有肝炎病病人密切接触史,无输血及应用血制品史。经生后无结核等慢性病史,无外伤史,手术史,药物及食物过敏史,按时接种预防接种。生长于原籍,无长期外地居留史,无疫水接触史,无特殊不良嗜好。家庭中其母HBSAg阳性,否认家族中先天性,遗传性,家庭性疾病。上诉人依据该记录,认为投保人隐瞒事实真相,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终止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并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