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卢新元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

  原告卢*元,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教师,住湖北省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

  委托代理人李*霖,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田,男,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39号。

  被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贺*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擎,男,朝鲜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甲六号院5号楼103号。

  委托代理人于-洋,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04级法学院知识产权双学位集体宿舍。

  原告卢*元诉被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元的委托代理人李*霖,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擎、于-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元诉称,《基于粗糙集的IT项目风险决策规则挖掘研究》一文(以下简称《基》文)系我的博士学位论文,我对《基》文享有著作权。**公司未经我许可,即擅自将《基》文收录入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学位论文数据库出售给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可在各自内部局域网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基》文之服务,**公司此举已侵犯了我对《基》文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著作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和网址为www。wanfangdata。com。cn的网站上向我公开致歉,向我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34100元。

  被告**公司辩称,学位论文作为文字作品具有其特殊性,因作者在创作学位论文期间均曾接受多方支持和帮助,故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不应完全归属于作者,故我公司对卢*元系《基》文著作权人持有异议。学位论文数据库确曾收录《基》文全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保藏和服务机构,其有权利和义务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学位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以履行国家赋予其的法定职责。我公司受**研究所的委托进行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开发建设,实则亦系履行国家赋予**研究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我公司与**研究所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学位论文数据库之著作权系由我公司与**研究所共同享有,我公司与**研究所亦共同对该数据库承担责任。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社会公众并非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我公司向图书馆用户提供学位论文数据库系为促进科研成果在有限的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使用;且我公司仅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收取每篇学位论文2元的开发成本费,而并未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故我公司开发建设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促进国家科技事业高速健康发展的公益性目的。我公司已与图书馆用户约定其仅可在内部局域网的IP范围内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故我公司已对《基》文的传播范围予以必要限制,读者并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基》文。另,卢*元的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曾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包括《基》文在内的全部学位论文加入学位论文数据库,故我公司据此亦有权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基》文。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卢*元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亦过高,且其所要求赔偿的律师费并未实际支出,故其此部分诉讼请求并不合理。卢*元要求我公司公开致歉和赔偿精神损失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卢*元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