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庄*和、天明**印刷有限公司诉**中心印刷厂侵犯专利权纠

  原告:庄*和,男,37岁,北京市人。委托代理人:花*荣,广东省**天明**印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广东省**天明**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刚,广东省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赛-吉,广东省**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市官窖中心印刷厂。法定代表人:陈*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曹*龙,广东省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帆,广东省专利事务所高级工程师。原告庄*和、广东省**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市官窖中心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发生侵犯专利权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庄*和、**公司诉称:“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是原告庄*和于1995年12月30日取得的专利权,庄*和给予原告**公司三年全国独家实施许可和三年后的普通实施许可,两原告有权一起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被告**印刷厂未经许可,连续两年生产、销售宣纸仿真国画挂历,既侵犯庄*和的专利权,也侵犯**公司的独家使用权。故请求判令:一、**印刷厂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印刷、销售侵权产品。二、**印刷厂给二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三、**印刷厂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四、诉讼费由**印刷厂承担。

  被告**印刷厂辩称:一、原告的专利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中所规定的专利无效的内容和项目,已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应该获得专利权。二、原告将现有技术纳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三、我厂采用的印版是比原告专利先进的ICR-30工艺制造的,既然制版单位都没有受到侵权的起诉,也没有理由责怪我厂侵权。我厂所用的纸张是仿真宣纸,并非原告定义的宣纸,我厂的主要技术参数与原告的专利有六大不同之处,根本不存在销售和方法侵权的问题。总之,我厂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请法院公正处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5日,原告庄*和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发明专利。1995年12月30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庄*和ZL93114279.2号专利,并于1996年1月10日公告了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