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什么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为什么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其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即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之所以具有对外优先效力。原因在于物权系属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而债权非有债务人之行为介入。则不能直接支配其物。二者性质有此不同。故物权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

  ①所有权的优先性。此种情况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中。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之权利优先于另一买方所享有的债权。仅享有债权的买者不得依其债权请求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交付标的物。

  ②用益物权的优先性。即当某特定物已成为债权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该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

  ③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即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可以产生出别除权的效力。

  ④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况是[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租赁合同终止。要求承租人交回租赁物。此时。承租人的承租权在法律上虽属债权。但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已经取得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与单纯的债权不同。具有对物支配性。而非仅为请求权。

  (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即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在确立各物权的优先效力时。应遵循如下规则:

  ①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即[先来后到”规则。这一规则的适用同时又引申出另一个规则。即后成立的物权不得妨碍先成立的物权。先物权的实现可导致后物权的消灭或自然排除后物权。

  ②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因为定限物权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所有权人的意志所产生的。其存在本身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

  ③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而实现。这一规则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信用制度。

  ④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担保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律规定为担保因保存或增加标的物的价值所发生的费用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融资性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融资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由于费用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为保存或增加标的物的价值而发生的。是融资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基础。所以法律予以特别保护。赋予其优先效力。

  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规定某些发生在后的物权有优先于某些发生在先的物权的效力。如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此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物权的效力。

  (三)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着某种既具有物权性质又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优先于后一种物权。民法将一些权利如租赁权等虽然规定在债权法之中。但又赋予权利人享有物权的效力。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然而租赁权本质上仍然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其债权的色彩仍十分浓厚。所以当租赁权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因为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而租赁权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主要体现为债权的租赁权所产生的。所以按照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的规则。前一种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优先购买权。

  总之。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其区别于债权的一项很重要的特征。也是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的效力的表现。它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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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