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意外事件能否作为合同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能否作为合同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是合同的免责事由。这是莫过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合同标的物在没有转移之前由原所有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当意外事件发生后,所有人已经承担了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损失了,此时,如果不能免责,而再让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就有失公平了。

  民法典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

  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