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香港离婚程序

  香港离婚程序是什么

  1、交离婚申请书那天起,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以香港为居住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和香港有着联系,比如说在香港工作。

  4、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5、呈请人以邮寄或者亲自送达的方式把呈请书交给答辩人,让他知道离婚程序已经开始了。如果答辩人不知道去向,呈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登报,或者送给他的亲友转交或者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6、收到呈请书后,答辩人要填写认收书,跟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比如说是不是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的各项要求等。答辩人要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7、呈请人跟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8、呈请人还有答辩人在聆讯日到法院做证。

  9、如果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的监护权还有扶助费等做出裁决。如过夫妻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者扶助费等有争执的话,法院就会另外订日期处理。

  10、暂准离婚令颁布后,如果没有其它问题要解决的话,而且已经相隔六星期的话,呈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11、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