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认定条件是处理工商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典型案例。付某系某物流公司保安,2008年10月16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贺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系无证驾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贺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08年12月22日,付某向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称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请求认定工伤。2009年2月27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结论为付某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同时也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规定的情形,遂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的理解和适用上,即无证驾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无证驾驶行为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是依法由公安机关公开执行治安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究竟包括哪些范围,这是一个不同时期有不同答案的问题。因为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发展,根据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不断加以调整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此时对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界定,主要依据就是1994年5月12日开始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详细罗列了挪用、转借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等十五类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毫无疑问,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施行期间,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